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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發布調整哈爾濱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黑龍江省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黑政明傳〔2015〕3號)的要求,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F就發布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哈爾濱市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含個人應繳納的“三險一金”)
1、哈爾濱市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為1480元/月;
2、呼蘭區、阿城區為1270元/月;
3、雙城區、五常市、尚志市為1120元/月;
4、巴彥縣、延壽縣、木蘭縣、通河縣、賓縣、依蘭縣、方正縣為103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1、哈爾濱市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為14.2元/小時;
2、呼蘭區、阿城區為11.5元/小時;
3、雙城區、五常市、尚志市為10.8元/小時;
4、巴彥縣、延壽縣、木蘭縣、通河縣、賓縣、依蘭縣、方正縣為10元/小時。
二、調整后的標準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三、各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及時向本單位勞動者公示所在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確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四、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不計入工資總額的福利待遇。
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法情況的監察,嚴肅查處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行為,切實維護低收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