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現就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等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關于支付對象
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支付對象為《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即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失業人員。其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二、關于計發標準
(一)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每滿一年,可領取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40%乘以繳費年限計發;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失業人員前次失業有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該部分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照尚未領取期限的月數乘以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25%之積計發;失業前繳費工資記錄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
(二)按照本條第(一)款計算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低于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高于月最低工資標準80%乘以24之積的,按最低工資標準80%乘以24之積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當月,年齡距離本人法定退休年齡當月不滿24個月的(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其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不超過申領當月距離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的月數(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乘以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80%之積。
(四)失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關于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支付對象同時存在《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本通知的“繳費時間”按照以下辦法計算:
(一)在2014年7月1日前的連續繳費時間不滿12個月的,2014年7月1日前的連續繳費時間與2014年7月1日后的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二)在2014年7月1日前的連續繳費時間滿12個月的,其中的12個月繳費時間與2014年7月1日后的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2014年7月1日前連續繳費時間超出12個月的部分,不作為計算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每滿一個月按照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2%的標準另外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
四、其他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廣東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