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率(Dimission Rate):離職率是以某一單位時間(如以月為單位)的離職人數,除以當月公司在冊人數后乘以100%。以公式表示:離職率= 離職人數/(期初人數+當月入職人數) X 100%
按字面理解,離職率應指員工離職的數量占“員工”的比率,也可以理解為每100個員工中有多少個員工離職,因此離職率應不超過100%。在眾多的資料中,離職率通常是以某一單位時間的離職人數與正式職工平均人數之比來表示,正式職工平均人數又為單位時間期初人數與期末人數的平均值。但按這樣的計算方法,就有可能出現上面的情況,即離職率超出100%,難道員工全部離職了嗎?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員工真地全部離職,則按這種方法計算出來的離職率為200%,這與人們通常情況下理解的離職率是矛盾的。
現假設某公司一年的前六個月中每個月的期初人數、期末人數、錄用人數、離職人數如下表所示:該公司在一月份時跳槽員工的較多,故二、三月份開始大量招聘新員工,四、五、六月份員工的變動則較為平穩。我們來討論用不同的計算方法來求離職率。
1、將分母定義為期初數量和期末數量的平均,那么一月份的離職率為:
離職率=35/〔(50+18)/2〕×100%=103%,用這種方法計算出來的離職率有可能大于或等于100%。
2、將分母定義為期初數量,那么二月份的離職率為:離職率=20/18×100%=111%
這個結果可以解釋為離職的人數為月初總人數的1.11倍,但如果用每100人中有111個人離職來解釋該公司二月份的離職率顯得有些牽強。
3、同樣的道理,若將分母定義為期末數量,也會出現離職率超過100%的現象。如一月份的離職率:離職率=35/18×100%=194%。
4、如果將分母定義為本月累計在冊人數,所謂的累計在冊人數是指本月曾經在冊的員工的總數,它等于月初員工數量加上本月新進員工數量,也等于月末員工數量與本月離職人員數量之和。以一、二月份的情況計算離職率:
1)一月份離職率=35/(50+3)×100%=35/(35+18)×100%=66%
2)二月份離職率=20/(18+35)×100%=20/(20+33)×100%=37%
因為離職率的分母為期末在職員工數量加上本期離職人數之和,它一定大于或等于本期的離職人數,故所計算的離職率總是小于或等于100%,不可能出現離職率大于100%的現象。通過上面的討論,可以發現,在計算離職率時如果能將分子定義為在某一時期內的離職人數,分母定義為該時期的累積在冊人數,即該時期內的在職員工最多時的數量(離職率=離職人數/累計在冊人數×100%),這樣求出的離職率將更為科學。一方面應用這樣的方法可以使得人們更加容易理解離職率的含義,另一方面,不論員工什么時候辭職,都可以在離職率上反映出來。因為如果有新加入公司的員工當月入職,并當月辭職的情況,在用以上前三種方法計算的辭職率中無法表示出來,而新員工的流動往往對企業分析員工流動原因有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何計算半年或一年的離職率呢?半年或一年的離職率是否等于各個月的離職率的平均呢?還是以上述提供的數據來討論。
方法一,以離職率等于某一時期的離職人數比上該時期的累積在冊人數計算,則該公司上半年的離職率為: 上半年離職率=70/(50+74)×100%=70/(54+70)×100%=56%
方法二,以離職率等于各個月的離職率平均來計算,則該公司上半年的離職率為:上半年離職率=(66%+37%+11%+8%+5%+2%)/6=22%
大部分的人事經理可能更喜歡第二種方法,因為它所顯示的結果更為“漂亮”,然而這種方法科學嗎?從兩方面來分析:
1、從離職率的含義來看,離職率所代表的是每百名員工中有多少人離職,如果以各月的離職率平均來表示則無法顯示離職率所代表的意義。以該公司為例,用各月平均計算出的22%離職率代表該公司上半年的離職率,也即是在半年中每100個員工中只有22個員工離職,而我們知道在該公司上半年其員工的離職人數達70人,是上半年起初50人的1.4倍,因此可以明顯感到22%的離職率有失偏頗。
2、若以各月平均值計算離職率將使得離職率的大小受員工離職時間的影響。如以上所示的這家公司,若將該公司一月份的離職人數和二月份的離職人數互換,即一月份為20人,二月份為35人,每月入職的人數不變,按以上方法計算可以得到一月份的離職率為38%,二月份為51%,上半年離職率平均為19%,比22%還低3個百分點。我們知道離職率反映的某一時間企業的人員流動情況,它應該是人員流動的靜態的反映,它應和員工是否離職有關,而與離職的時間無關。